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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方案将设置外卖平台为不吃饭的商
作者:365bet体育注册日期:2025/10/17 浏览:
中新网10月16日电 据“食说西尼”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点评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服务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11月16日。
《条例》聚焦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重点纳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网络餐饮服务强化风险防控。整个过程。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职责不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良等薄弱环节,进行了系统规定。
《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组织、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受托配送单位之间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权力界限,细化平台在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控场所、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信息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范“幽灵外卖”现象。
同时,拟通过《规定》规范堂食外卖以外的经营行为,提高平台与监管部门合作的有效性,促进食品安全服务中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为食品安全提供保障。s“为人们提供额外语言的安全保障。
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人民执行人民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民国》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线下餐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线上线上服务平台中的餐饮服务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严格准入、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监督和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相关单位的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状况以及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权限。
第五条【平台备案】平台提供者必须自通信局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建立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自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页面内容包括注册域名、IP地址、电信营业执照或注册号、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设立网络餐饮服务实际经营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实际经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第六条【平台制度】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核登记、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报告、严重违法行为暂停平台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平台机构和人员】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根据业务规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业务人员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职责》《食品安全职责》《食品安全人员守则》等。
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主任按照职责协助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培训与考核】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的,不得上岗。培训和考核情况必须记录,记录必须保存至少2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
第九条【平台日、周、月】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食品风险管理和食品控制清单》,建立健全日常管控、周检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安全官员必须立即向每日抽查、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报告,并采取暂停、停止服务等管控措施,并制作《食品安全每日检查记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应记录并实施零排放问题报告。
食品安全负责人必须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危害检查,分析日常控制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类型和频率,并提出解决方案。果断采取措施,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形势,制定《食品安全安全与管理周报》。
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负责人的管理汇报,总结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当月汇总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餐饮服务所在地等信息,加大对相关区域的现场检查和监测频次。梳理共性问题,对下个月重点任务进行时间安排调整,制定“食品安全月度会议日程”。
第十条【平台委托管理】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的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网络接入等区域运营服务的,必须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少或者排除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平台委托管理报告义务】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供应服务商网络运营等业务的,必须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业务所在地市场层管理和部门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第三方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如果平台提供商陈变更或者终止第三方机构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业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资质审核与协议签订】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设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现场审核,保存现场审核记录备查,并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编号等信息,做到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平台商必须对网络餐饮服务商的“互联网+明厨明灶”进行审核,不符合“互联网+明厨明灶”的,不得进行网上交易。
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网络提供服务提供者避免使用相同的业务资质重复申请入网。
平台提供者必须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少或者排除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平台抽查监测】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生产、卫生环境等进行监测抽查。每月检查线下的线上餐饮服务商比例至少达到5%,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结果和检查区域必须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的,将采取措施例如立即停止或暂停服务。相关信息立即报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平台信息公示和标注】平台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必须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的显着位置持续公示。网店招牌名称必须与实体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必须与经营资质中注明的经营地点一致。
平台提供者对于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外卖提供者,必须在平台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首页、不提供堂食服务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堂食服务提供者”)首页张贴“禁止堂食”标识。
文章e 15【平台“互联网+明厨明灶”视频应用】平台提供者须提供视频上传及餐饮服务的技术信息资料,并在知名厨房、明厨明灶视频信息上标注“互联网+明厨明灶”跳转标识,且不少于14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与当地负责行政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数据接口。
第十六条【平台备案】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站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上订餐信息,包括菜品名称、点餐时间、配送人员、配送时间、配送地址等,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留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平台资质核验,数据平台提供者应当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信息进行核对、比对。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行网上办公。每个月初,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的可变数据发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的全部数据发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信息将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平台义务】平台提供者收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2日内采取暂停服务或者其他控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管理行政部门列入市场经营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名单的,平台提供者必须立即停止服务。
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网络餐饮服务提供已按期改正的,平台提供者可以继续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业务服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格到期的,平台提供者必须立即停止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主管人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准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拥有实体经营门店并取得经营资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网络商店。
第二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明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实行“互联网+明厨明灶”,监控画面覆盖食品加工生产的餐饮主要流程,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经营资质信息、食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信息,公示信息应当真实。
第二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生产】通过网络餐饮服务进行食品加工、食品生产副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加工经营场所外加工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
。
第二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包装密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密封,并保证密封开启后不可逆转、消费者易于识别,防止食用食品在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五条【配送措施要求】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易腐烂餐饮食品时,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配送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分发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必须采取保温、冷藏、冷冻等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和配送措施。
第二十六条【配送单位配送及培训和人员考核】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并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加强配送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配送单位开展配送业务的,必须核查配送单位的配送能力和设备,与配送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配送单位的管理,确保满足配送要求。禁止平台提供者减少或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流通单位应当加强流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外卖配送举报条款】鼓励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涉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关行为应当及时向平台提供者报告,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平台、实际运营机构、自建网站未履行相应备案报告义务的处罚】
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有网站提供餐饮服务,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平台制度等规定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
)
(三)未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格进行现场审查,并登记、保存分析记录的;
。
。
。
。
(八)信息披露责任内容和注释不履行,披露和注释的信息不正确;
。
实际经营机构、第三方机构违反前款有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违反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对不遵守安全制度的处罚】f食品平台及机构人员】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和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照责任制度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现场检查、平台监控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未立即制止或者采取暂停服务等措施的;未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平台未核实业务资质、未推送数据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将网络信息提供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资质与省级市场管理、部门管理的主体资格信息进行核对比对的;如果验证无法上线;平台未按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经营资质信息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处以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平台接到监管部门提示后未采取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接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通报后,采取相应措施;采取措施后擅自继续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网上经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同一经营资质开设多个网店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得到平台提供商的批准重复申请进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同等经营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不具备入网资格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店经营,或者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遵守“互联网+明厨明灶”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纠正、警告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人民币以下罚款30,000。
第三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开公示的经营资质信息、本地食品名称、网络素材信息基本信息,或者公示信息虚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作业区域外加工、准备食品,或者将订单委托给其他餐饮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加工生产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主要原料与猫不相符的对实体店提供的食品,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包装不合规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包装、封条义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不遵守配送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提供保温、冷藏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保鲜配送措施的离子或冷冻;供应易腐烂食品超过期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经营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未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的处罚】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单位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规定责令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行政监督】平台提供者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系统衔接】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食品经营、经营活动实施的食品安全安全行为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用语的释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
。
。
。
。
.食品加工制造过程。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3月X日起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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